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合格的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管理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及申请者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有特殊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所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的重要资助政策。因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优良。
3、奋发向上,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考试不及格现象。
4、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费用。
5、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本年度应缴学费的80%。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其它规定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具体办理方法
1、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办理一次,每年9月开始办理;学生在接到开办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导员(班主任)、本人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2、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院领导要依据该生填写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确认该生所填的内容真实、完整,并按学生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申贷学生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初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材料上报学工处。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每位学生需上报学工处的主要材料有:
(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2)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学生提供的家长证明及近三个月内开出的经济特困证明原件、残疾证明复印件(农村学生须有村、乡、县三级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城市学生须有父母单位或原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市区工会组织的盖章证明);
(4)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5)该生学习成绩单(新生为高考入学考试成绩、对口单招专科生填近两年的学习成绩、本院老生为入学以来的所有考试成绩)。
4、学工处根据申贷条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情况严格进行复查审核,对确实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学工处将向学校财务处、合作银行推荐并协助、配合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条 申贷学生贷后管理基本办法
为协助合作银行防范、规避贷后风险,避免国有资金的损失,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得以客观、公正、合理地发放,并鼓励贷款学生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发展,学院将对贷款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个人信誉及学习成绩等实行专门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对贷款学生学习生活的考察,针对新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1、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若思想品德表现比贷款前更突出、学习成绩更优异,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学生的表彰奖励,或在市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得奖励,学校将通知合作银行对该生的贷款额度在准贷额度基础上作适当调高,调高幅度在500—1000元之间。
2、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通知合作银行立即终止对该生的贷款,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回已发贷款,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助学贷款者;
(2)有大肆宴请、配置高档电讯工具、购置高档生活用品、高档电器等行为者;
(3)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现象;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转学、休学、移居、退学、失踪、死亡等现象,学校将立即通知合作银行终止对该生的贷款,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3、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将通知合作银行对该生的贷款额度作适当降低:
(1)品行表现不好,不关心集体、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等行为;
(2)学习成绩有较大幅度下降。
4、贷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未就业的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便于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
5、贷款学生毕业后拖欠或不归还银行借款者,学校将配合经办银行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采取措施给予公开曝光并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且在今后的国家个人资信系统里进行登录处罚。
第五条 填表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要求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申贷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在读大专生,即申贷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现象(有一门不及格但补考后及格者可提出申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受过处分但已撤销者可提出申请)。
2、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本年度本专业应缴学费的80%。
3、学生借款执行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所借款将在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具体操作办法按与经办银行确认的还款计划执行;拖欠或不归还银行借款者,将由银行采取措施给予公开曝光,并在国家教育部主办的中国大学生网上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进行登录公布,还在今后国家个人资信系统里进行登录处罚。
4、本表必须由申贷学生如实填写,请班主任、院领导严格把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表及家长证明、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证明、本人和见证人有关证件复印件、该生的入学成绩或入学以来所有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工处(所有材料请班主任、院领导签字盖章证明属实才能上报),逾期将不予以办理。
5、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全日制高中毕业在读高职学生。
第三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及管理
第六条 贷款性质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八条 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2、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3、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4、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九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
1、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2、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 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 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3、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具体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2),审核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后填制完成贷款申请表,并在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在贷款申请终审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开行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内容填写借款合同。
4、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
5、11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并编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以上内容摘自江苏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其内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共同解释。
第四章企业助学贷款申请及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支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并优先到相关企业就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和企业联合设立特困生贷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
全日制在籍学生(年级、人数及专业按企业要求设定),志愿学成毕业后到相关企业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
2、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3、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
5、学生贷款审定机构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
相关企业每年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总额为一定数额人民币的特困生助学贷款。
每位有意向接受该项贷款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申请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特困生助学贷款,学院财务处根据贷款协议按年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手续和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辅导员、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企业特困生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其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之责。
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材料整理后送交学校学工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相关企业盖章确认。
4、高中后三年制学生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4周向中队辅导员提出特困生助学贷款申请,每学年审批一次。
5、特困生助学贷款指标由用人单位人事部掌握,财务部负责每年将贷款总额划转到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附批准发放贷款学生姓名和额度)。
第十五条 终止或追回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贷款:
1、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纪律松弛自由散漫,且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第十六条 归还贷款办法
1、终止贷款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并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归还利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毕业时不能归还全部贷款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归还贷款保证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二级学院及本人留存)并缓发全部证书,待还完全部贷款后,发给毕业证书。
2、修完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并到相关企业就业的学生,由相关企业财务部从工资中扣还(无息)。
3、中途退学的学生,应在还清贷款(含利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后不到已确定企业工作的学生,应在还清贷款(含利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特困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特困生界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校期间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操行考核优秀,平时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视为特困生:
1、父母双亡,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去世或一方残疾,失去自理能力,家庭贫困,无其它经济来源。
3、来自贫困县的贫困地区(有乡、镇以上级界定和证明)。
4、家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较大,无法供其上学。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能够得到多方证实。
第十八条 特困生补助基金来源
学校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特困生补助类型
1、免交学费(原则上,第一学年的学费不予免交,极特别情况,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2、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状况,减免部分学费;
3、不定期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特困生困难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
填写《特困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注明家庭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
2、班委会、团委会讨论
根据本人申请,班委、团支委根据学生的表现及家庭情况,结合本人的平时表现进行讨论,筛选。
3、辅导员(班主任)审核上报
辅导员(班主任)深入班级调查、了解,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家庭情况,严格把关,签署书面意见,上报学院,各二级学院研究后将意见上报学工处。
4、公示、确认
学工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公示初步名单,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公示后无异议(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由学工处确认补助名单。
5、校领导审批
学工处将确认的补助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它:
1、特困生困难补助每年进行一次,10月份开始实施补助工作,了解情况(新生第一年不参加),11月份公示。确认补助名单,次年9月份发放。
2、特困生困难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补助的或已确定补助的学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取消困难补助资格或调整补助数额:
(1)在班级学习成绩或操行考核成绩降至班级中等以下的,有课程不及格现象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3)有吸烟、酗酒、上校外网吧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4)家庭情况反映失实,做虚假证明的;
(5)出现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3、凡享受贷学金的,在享受贷学金的期间内,不再享受特困生补助。
第六章勤工助学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
1、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提高能力素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也是支持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指导和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脑力和体力劳动服务,并因此获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包括校内的教学、科研、管理的辅助工作、校内社会服务活动及其它不定期的有偿劳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
1、我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学生工作处管理。
2、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联系和安排,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3、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影响校园校容、宿舍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开展。
4、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正确有序地开展,凡以勤工助学方式进行各种有偿劳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不得私自联系和安排;凡未通过学生工作处 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5、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必须按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6、为了保证劳动报酬合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勤工助学方式获得的报酬由学校统一规定、筹集,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付劳动报酬。
7、凡经学生工作处联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严禁利用勤工助学机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酬的违法乱纪现象出现。
8、校内勤工助学的开展一律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用工单位应在学生工作处的协调下合理安排劳动任务,不得造成人力浪费,并对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
1、凡属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权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品德、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能自尊自重,踏实工作;
(2)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将优先考虑其勤工助学的机会。
3、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事先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要求,根据申请学生家庭困难程度采用选派方式录取。
4、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说明勤工助学的岗位、工作内容、具体要求等。但其用工人数和工时必须由学院人事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工作处酌情进行安排,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
1、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要求,学生在校勤工助学费用定为每小时12元,各用工单位要严格考勤,并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验收。
2、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充分的学习时间,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在校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经济困难学生援助实施办法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处。